甲方(存款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证书号:
乙方(开户银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营业部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拨打客服热线:96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以及对账服务、网上银行服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等支付结算产品或服务。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条款
第一节 定义
第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账户资金收付活动是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2)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 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3)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第二节 账户开立
第四条 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不得冒名开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拒绝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六条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除用于开户审查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在完成审查核实后,应及时向甲方退回证明文件原件。
第七条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在乙方同一网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除上述3种情况外,向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本条款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办结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八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在向乙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并未在其他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若甲方违反承诺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且因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等相关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且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基本存款账户进行变更或销户。
第三节 账户有效期限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开户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内使用,甲方提供多个开户证明文件的,其账户有效期限以最先到期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准。乙方应在开户证明文件到期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办理延期手续。甲方需延期的,应当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的开户证明文件,并由乙方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使用。
第十条 甲方自开户证明文件到期之日起30日内仍未配合乙方更新开户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停止支付后30日内,甲方仍未配合乙方更新开户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
第十二条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限,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第四节 账户记载形式和账户信息查询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电子记录的形式记载,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甲方不慎遗忘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可凭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查询。甲方不慎遗忘存款人密码的,可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请重置,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查询其他账户信息的,应当出具公函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
第五节 账户年检和账户信息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甲方应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配合乙方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和开户资料更新工作。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若乙方发现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或年检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停止支付后30日内,甲方仍未办理变更或年检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
第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所通知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通知。
第六节 预留银行签章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印鉴卡上留存签章样本,作为验证甲方身份和支付甲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除外)。甲方的预留签章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户名、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加强对预留签章的管理。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预留签章的,应根据乙方要求出具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遗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未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真实,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节 账户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续存期间,对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咨询服务;准确、及时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延迟入账的,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延迟天数向甲方赔偿;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介绍、推荐新的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
第二十七条 甲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或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甲方需要使用支票,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且应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出售支票。如乙方同意甲方签发支票,甲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二十九条 甲方承诺,若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愿以下列方式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 同意由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作出《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甲方账户内按拟作出处罚金额冻结相应款项,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该笔款项作为罚款由乙方代为划付上缴。
(2) 如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罚款的,同意乙方从第一次冻结罚款起30个工作日内连续进行冻结直至足额;如期满仍无法足额冻结、划付的,甲方愿意承担乙方公告违规行为和停止提供结算服务的后果。
第三十条 在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票凭证时,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1)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
(2) 最近12个月(自然月,下同)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期签发多张违规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
(3) 最近12个月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
(4)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第三十一条 对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再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
(1) 最近12个月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的;
(2) 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3) 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结算量合理匡算每次的支票凭证出售量,并有权根据甲方违规情况,收回已出售给甲方的空白支票凭证。
第三十三条 对甲方下列款项支付,乙方将分情形进行处理:
(1) 对甲方签发的支票、人民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乙方应凭甲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
(2) 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甲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税款等费(税),乙方根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办理支付;
(3) 甲方需要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乙方根据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支付;
(4) 对因乙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乙方根据乙方的错账冲正办理冲账;
(5) 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转账支付的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乙方处理甲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日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次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乙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
第三十四条 甲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或信息需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相符,如甲方款项收入凭证或信息的账号、户名不符的,乙方将款项退还支付人。
第三十五条 甲方无权支取乙方尚未收妥的款项,乙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收妥,仅为乙方受理业务的证明。甲方应以乙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乙方入账通知由柜面、短信提醒或回单方式送达甲方。
第三十六条 甲方持有的票据如遇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挂失止付,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乙方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甲方办理票据的挂失止付。
第八节 账务核对
第三十七条 乙方按季与甲方核对账户余额,甲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或不符账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付款凭证,乙方将采取面对面对账的方式积极配合甲方查清未达账项或不符账项,在核对一致前乙方可按照甲方意愿对甲方账户停止支付。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日内未反馈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余额对账单之日起60日内未反馈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对甲方账户停止支付。
第九节 长期不动户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时,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或因甲方联系方式变更未通知到乙方而导致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乙方有权将该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节 特殊情形下的账户处置方式
第四十条 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直至中止账户业务:
(1) 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 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
(3) 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
(4) 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5) 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6) 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可疑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
第四十二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久悬账户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节 账户撤销
第四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销户申请:
(1) 不再使用本账户;
(2)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3) 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账户的。
甲方有上述(2)至(3)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销户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撤销账户。
甲方撤销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办理。甲方有上述(3)、(4)项情形时,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销户设定条件的,甲方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甲方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单位承诺证明文书,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节 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嘉兴银行服务价格表》为准。 乙方承诺向甲方收取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费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第十三节 信息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甲方就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同意乙方(包括分支结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及推荐或交叉销售产品而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结算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单位客户对账服务条款
第四十八条 为确甲乙双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对、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至少按季向甲方发送余额对账单,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贷款账户等。
第五十条 乙方提供按客户对账、按账户对账两种对账方式,以及线上、线下两种对账渠道供甲方选择。按客户对账即甲方在乙方的所有账户进行集中统一对账;线下渠道对账是指以柜台递交、上门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过纸质对账单进行对账;线上渠道对账是指利用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电子对账单进行对账。
第五十一条 甲方选择线上渠道对账的,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电子对账单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线下渠道对账,以乙方与甲方人员实际交接纸质对账单或以乙方按甲方预留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邮寄纸质对账单并经签收后,视为对账信息有效通知甲方。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余额对账单之日起20日内完成账务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对账机构。甲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或不符账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付款凭证,乙方将采取面对面对账的方式积极配合甲方查清未达账项或不符账项,在核对一致前乙方可按照甲方意愿对甲方账户停止支付。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日内未反馈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余额对账单之日起60日内未反馈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对甲方账户停止支付。
第五十四条 甲方返还乙方的纸质对账单回执及余额调节表应注明日期并签章,签章为甲方在乙方的预留银行签章。
第五十五条 甲方选择线下渠道对账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送达地址,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发送对账单或因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甲方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渠道、对账单送达地址时,应及时通过乙方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单位客户网上银行服务条款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后,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并承诺同意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第五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 “网上银行”是乙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网银用户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查询、转账等银行业务。
(2) “网银安全工具”是指用户在网上进行支付或转帐时使用的身份认证工具。目前使用的企业网银安全工具是:数字证书。
(3) “数字证书”指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签发的包含证书持有者身份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等相关信息,用于证实身份并对用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保证网上信息安全的电子文件。
(4)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成功登录后,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1) 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2) 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3) 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4) 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5) 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
(6) 甲方办理网上银行开户、销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 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减)账号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 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接收并执行甲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9) 为保证网上银行支付安全,甲方通过使用乙方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签发的数字证书办理对外支付等业务。企业网银转账业务至少需要两位操作员分别记账和审核。不允许将两个USBKEY交给一位企业操作员保管和使用。
(10) 甲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应及时办理证书恢复或注销手续,在此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1) 甲方数字证书有使用期限,甲方需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柜面办理证书更新。
(12) 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3) 甲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嘉兴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允许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14)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15)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16) 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17) 如果甲方是乙方的授信客户,甲方必须遵守授信合同有关支付的约定。
(18) 甲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户申请。
(2) 乙方有权制定和修改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3) 乙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4)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5) 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密码或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6)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②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③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④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⑤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7) 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8) 乙方对于本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9)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开户手续,并按甲方申请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10)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11)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① 为甲方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② 对甲方发出的行内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③ 对甲方发出的跨行、异地支付指令,遵循人行相关规定处理。
(13) 乙方收到甲方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六十一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2)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六十二条 条款的生效、中止与终止
(1) 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司法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2) 若甲方在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则《嘉兴银行企业客户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的内容将成为本章节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以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3) 若甲方违反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 本章节项下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节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
(5) 当甲乙双方已签署《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且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妥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时,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正式生效,当甲方办妥网上银行服务注销手续时,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即为终止。
第五章 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条款
第六十三条 甲方可在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后,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承诺同意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第六十四条 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六十五条 定义
(1)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2) 内部系统指的是乙方的网上银行系统。
(3)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六十六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
(3) 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提交《嘉兴银行企业客户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材料,申请开办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范围内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1)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2)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
(3) 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 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定标识。
(5) 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 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给甲方。
(7) 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① 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以为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传真通知、书面通知等。
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④ 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乙方应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七十二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第七十三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乙方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七十四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可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五条 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以乙方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第七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依照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2) 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4) 甲方应对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目的之外使用。
第七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2) 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3) 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4) 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 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6)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三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7) 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目的之外使用。
第七十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 中止或终止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2) 要求损害赔偿;
(3) 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十九条 法律适用
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及履行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八十条 若甲方在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则《嘉兴银行企业客户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的内容将成为本章节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以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八十一条 当甲乙双方已签署《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且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妥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注册开通手续时,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正式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解除,或按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解除后失效。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免责事由
(1)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2) 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可以解除:
(1) 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2) 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的规定时,可解除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第八十四条 本章节项下具体条款约定被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调整,乙方将通过官网、电子银行渠道等方式公告,并于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乙方通过或按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即视为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调整内容的,有权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账户服务,但在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前仍应遵守乙方调整内容。
第八十七条 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第八十八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九十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第九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第九十二条 甲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具体服务在相应章节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若甲方账户最终未启用生效或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十四条 甲方已经阅读并了解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条款,甲方确认在知悉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乙方已提示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划线、粗体标识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时,甲方特别申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第九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