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

  为明确电子银行个人客户(下称“甲方”)、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USBKEY、动态令牌、手机动态密码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指示。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网上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二)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0573-96528或4008396528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可享受的嘉兴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包括: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服务。

  甲方可在银行柜台申请办理并开通电话银行自助转账业务。

  (三)短信金融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在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电话号码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成为短信金融客户。短信金融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查询、安全提示、交易提醒等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数字证书、动态令牌、手机动态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

  (三)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已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阅读了《嘉兴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并同意遵守该章程。

  (二)甲方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交易金额在乙方规定的限额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bojx.com),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拨打嘉兴银行服务热线:0573-96528;4008396528。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五)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应及时办理更换、挂失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如果甲方是乙方的授信客户,甲方必须遵守授信合同有关支付的约定。

  (八)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九)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

  第五条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甲方账户状态非正常。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客户类型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提供相应业务介绍。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状态非正常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完成乙方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