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银行南湖借记卡章程(4.0版,202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南湖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南湖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嘉兴银行南湖借记卡(以下简称南湖借记卡)是嘉兴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消费结算、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  南湖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南湖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南湖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南湖借记卡为人民币卡;根据卡片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第五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六条  南湖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第七条  南湖借记卡个人卡的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南湖借记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南湖借记卡可在嘉兴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银行渠道以及带有银联银行卡组织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境内外ATM提款和境外消费的交易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南湖借记卡开卡时即协议开通银联闪付联机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至各网点柜面申请关闭或开通此项服务。

  第十条 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累计交易限制。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该限制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南湖借记卡进行限制设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南湖借记卡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南湖借记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南湖借记卡芯片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须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5天后自动解挂。持卡人在书面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对同一张南湖借记卡在自助交易渠道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发卡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和密码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南湖借记卡和密码,南湖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南湖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保管不当,换领新卡时须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服务终端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助服务终端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助服务终端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南湖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开卡、换卡业务后,超过6个月未领卡,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按报废卡处理。对被列为个人长期不动户的南湖借记卡,发卡行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承诺对于个人开卡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在取得持卡人同意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发卡银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必要身份信息、生物资料信息、资产类信息、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通过持卡人授权并同意后,发卡银行出于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发卡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发卡银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发卡银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采取相关账户控制措施或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南湖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南湖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本章程所称“公

  告”均指在嘉兴银行营业网点或嘉兴银行官方网站等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遵循我行《嘉兴银行南湖借记卡章程》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或建议的可通过服务热线0573-96528进行咨询或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