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嘉兴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账户的,乙方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乙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经柜面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时,乙方提供本人在甲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乙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乙方本人。

第二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如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乙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乙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第五条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 2016年12月1日起,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甲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乙方同意按要求向甲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乙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对乙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2.乙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第九条 乙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甲方与乙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乙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甲方经排查发现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限额设定明显过高的,按照协议约定或在履行告知、公告等义务后有权降低乙方支付限额。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意遵守甲方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发现乙方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止付。乙方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甲方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未采取合理措施的,甲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乙方遗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体介质或支付密码指令时,应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柜面、智慧柜台、自助设备等线下渠道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甲方出于提供账户开销户、账户管理、转账汇款、个人贷款、现金、投资理财、电子银行等综合化服务的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使用乙方的身份信息、生物资料信息、资产类信息、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在需要核验身份时,采集并留存现场人脸影像资料,与身份证件中的芯片照片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返回的照片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开户、开通账户功能、定期排查时,由甲方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手机号码实名登记信息。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根据法律、监管要求开展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程序经核实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同意甲方对账户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经核实后认定乙方可疑、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疑或无法联系上乙方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柜面业务是指由乙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含快捷支付、POS机等,下同。)

2.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的3个月内,甲方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人脸识别技术等方式对账户实人使用情况开展核实工作,无法通过预留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或者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非客户本人的,经分析仍无法排除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者涉诈涉赌交易嫌疑的,乙方同意甲方对该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本款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社保卡,因贷款、投资理财需要而开立的账户,签约用于缴纳税费、社保费用以及水、电、煤、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账户,结算账户上存在未到期定期存款的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甲方重新核实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乙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乙方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 乙方通过其所在工作单位批量开立代发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账户激活业务,乙方同意甲方中止账户业务,待乙方办理激活后恢复业务。

第十八条 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连续长期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同意甲方对账户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连续12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的,乙方同意甲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乙方可通过手机银行人脸识别或者在甲方柜面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业务。

2.连续24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且账户余额小于100元的,乙方同意甲方采取只收不付的管控措施,乙方可以到甲方柜面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业务办理;如为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Ⅱ类、Ⅲ类银行账户的,乙方也可通过甲方人脸识别技术重新核实客户身份。

3.连续24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账户主动销户;确无法主动销户的,有权采取不收不付的管控措施。

本条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社保卡,因贷款、投资理财需要而开立的账户,签约用于缴纳税费、社保费用以及水、电、煤、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账户,结算账户上存在未到期定期存款的账户。本条所指资金收付是指个人银行账户发生的除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以外的其他收款或者付款交易。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乙方同意,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乙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纳入专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乙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如乙方未在3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如乙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乙方核实相关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乙方承诺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更新。乙方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经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补充完整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乙方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账户业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甲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乙方的任何通知,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公告、专人送达、邮递、传真、移动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

第三十条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嘉兴银行网站(www.bojx.com)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